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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政策,金管會昨日宣布兩項重大政策,包括研訂修正「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」,透過增訂辦法第4條之1,放寬銀行老舊行舍投入重建都更,自用比率需達50%的規定;以及建議修訂「都市更新條例」,讓銀行辦理都更可排除不動產授信不得超過存款30%的限制。
金管會指出,由於銀行老舊行舍參與都更,依銀行法第75條第2項及現行「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」第3條第1項規定,商業銀行就地重建後,取得的新不動產必須有50%以上為自用,但銀行老舊行舍參與都更,實際上常因容積獎勵措施給予的額外容積,導致取回的新不動產無法符合規定。 為此金管會決議,增訂該辦法第4條之1規定,銀行以原有不動產參與都更重建取得的新不動產,其自用比率從原先的50%降至20%以上,且不得低於原自用面積,以提高銀行參與都更的誘因,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公告。
另外,由於「銀行法」第72之2條規定銀行辦理住宅(地產網)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,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0%,因此建議內政部於都更條例增訂排除規定,讓銀行未來辦理都更放款時能不受相關法規限制。